我市某家电卖场的张某是某品牌家电的销售员,近日其厂家因裁员要其主动离职。在此工作了14年的张某心有不甘,不愿离职。奈何厂家以销量虚假为由,表示将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无论其是否同意,都会向其寄送离职函等相关文件。张某很茫然,厂家寄来的离职函到底要不要签收?工作了14年,如果真的被辞退,能不能得到赔偿?
就此,山东荆河律师事务所于浩亮律师给出解答。于浩亮律师指出,公司以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员工确实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第二,公司有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并且规章制度已经向员工公示。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必须具备法定条件、遵守法定程序。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员工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本案中,张某可以签收厂家寄来的离职函,在收到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后,可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二倍支付赔偿金。(滕州融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