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清理整治城区废弃车辆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城区停车秩序,提高公共停车资源利用率,营造整洁、有序的城市容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决定对具有弃用特征并长期占用公共资源的机动车、非机动车等车辆开展集中清理整治,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理整治区域
红荷大道以南,青啤大道以北,荆泉路以西,振兴路以东区域(含以上道路)。
二、清理整治对象
长时间占用公共道路(包括人行道及辅路)、停车场、绿化带、广场公园等公共区域停放,长期无人维护和使用,存在外观残旧破损、灰尘遍布、轮胎干瘪、号牌缺失等一种或多种情形的车辆。
三、清理整治措施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废弃车辆管理使用人必须自行将车辆迁离公共场所;
(二)未在规定时限内自行清理的车辆,车辆所有人信息明确且能够取得联系的,通知其限期迁离公共场所;无法联系到车主或者经通知未按期迁离的车辆,交警及城管等相关单位按照职能分工要求,根据废弃汽车停放地点、车辆状态等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分类处置。
(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号牌、非法拼装、达到报废标准的,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四)对废弃车辆擅自在城区人行道、绿化带、广场等公共场所停放造成路面、绿化等设施损坏的,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责令恢复原貌。
四、其他事项
(一)凡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
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欢迎社会各界和市民进行监督,积极举报违反上述通告内容的行为。举报电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110,市综合行政执法局5597111。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滕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