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本科高校综合评价招生试点工作的通知》,山东大学、中国海洋大学、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等11所高校开展本科综合评价招生试点。《通知》的具体内容,随小编一起来看~
山东大学、中国海洋大学、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青岛大学、山东师范大学、山东科技大学、青岛科技大学、山东财经大学、浙江大学、华南理工大学11所高校开展本科综合评价招生试点。
招生专业由各试点高校综合考虑专业优势、师资力量、发展目标等因素自主确定,原则上安排在特色明显、优势突出或国家紧缺急需专业。
招生计划由试点高校在高校主管部门核准的综合评价试点招生规模内自主确定。未完成的综合评价招生计划可转入当年学校统招计划招生。
已经通过我省今年夏季高考报名并符合试点高校具体报考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综合评价招生。考生须按照要求分别参加我省夏季高考统一报名和试点高校综合评价招生报名,通过保送、高职(专科)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被提前录取的考生,不得报名。
学校考核方式包括对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测试(面试)。
本科高校综合评价招生安排在普通类提前批进行。入围考生应在普通类提前批次填报综合评价招生试点高校志愿,若同时获得多所高校入围资格,只能选择一所高校填报。不填报或填报未入围综合评价招生试点高校志愿,视为放弃该项招生资格,但不影响其他志愿录取。填报专业志愿须在该项招生公示的专业中选择,否则视为无效。
考生综合成绩由夏季高考总成绩(含语文、数学、外语科目考试成绩,高中学业水平等级考试成绩和高考加分)和高校考核成绩(含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组成,其中夏季高考总成绩占比原则上不低于50%。试点高校须在招生章程中注明各项成绩在综合成绩中的占比。
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根据试点高校入围考生名单、考生志愿及该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分试点高校一次性全部投档。试点高校根据招生计划及考生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确定预录取名单,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录取手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按高考成绩由试点高校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普通类一段线。
各试点高校负责将录取名单上传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公开平台进行公示,同时在录取高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的考生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考生号、所在中学(或单位)、综合成绩、高考总成绩、校测成绩、拟录取高校及专业等。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汇总各校录取名单。
试点高校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要求,认真研究制定综合评价招生章程,内容包括分专业招生计划、报考条件、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办法、学校测试(面试)办法、综合成绩构成、录取办法、收费标准、咨询方式、监督举报办法以及其它应周知学生的事项等。其中,收费标准要严格按照省物价部门有关要求执行。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试点高校要高度重视综合评价招生试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组织保障,统筹做好考试招生各项工作。要制定和完善综合评价招生工作规章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职责,规范招生程序和工作流程,层层压实各相关部门工作责任,坚决杜绝简单下放、层层转交。确保综合评价招生的公平公正和有序实施。要强化综合评价招生报名、测试、录取的过程管理,严格执行考试招生录取程序,确保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重点讲清楚综合评价招生的特点与优势、目的与初衷,帮助学生深入理解综合评价招生的条件要求、培养模式、发展前景,杜绝投机心理和功利化心态,引导真正在某个领域有特长且综合素质优秀的学生积极报考。
要树立正确育人导向,坚持宁缺毋滥原则,从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科学选拔人才、维护教育公平出发,进一步完善考试评价体系。要着重考查学生的理想信念、兴趣特长、思维能力和创新潜质等,着力选拔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要加强招生培养联动,优化人才培养模式,精心做好本硕博衔接等后续培养工作。
试点高校是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试点高校要将实施招生“阳光工程”的要求贯穿于综合评价招生考试的全过程,严格落实教育部“十公开”规定。高校专家评委、招生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社会机构和公司组织的相关活动,不得要求考生参加社会机构和公司组织的测评活动,不得将社会机构和公司提供的测评结果与招生工作挂钩,切实维护高校招生的公平公正。建立和完善招生工作集体决策和相互监督机制,强化对考生资格审核、测试过程、录取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程序公开、结果公正。要认真执行招生回避制度,凡与考生之间有亲属关系、指导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须在考前主动报告并申请回避。
各市教育(教体)局要加强监管,指导高中学校全面、规范形成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材料,严禁高中学校为考生出具虚假证明材料;对在综合评价招生中徇私舞弊或协助考生弄虚作假的学校、单位和个人,由有关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进行追责问责。各有关单位要畅通综合评价招生的申诉、信访渠道,及时回应处理考生质疑和问题,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对违规违纪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市教育(教体)局要迅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市各县(市、区)教育(教体)局和普通高中学校,并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