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近几年,涉及房屋拆迁的矛盾频频出现。近日市民于某咨询,他于2015年初与某村村民高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以15万元的价格购买高某位于高村的房屋。协议签署后,高某便交出了宅院,于某也依约支付了购房款。几年之后,当地政府决定对高村的房屋实施拆迁,高某为获得拆迁补偿,找到于某表示要收回房屋,不再出卖。于某对此不同意,二人协商不下,后高某将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山东荆河律师事务所宋丙伍律师认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不能通过买卖方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直接取得或变相取得。本案中,如果于某并非高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那么于某则无权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其与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因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协议。
在此,宋丙伍律师提醒广大市民,买房是一件大事,尤其是购买二手房,会涉及到许多法律问题,一定要找专业人士咨询后再进行签订相关合同,以免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二款:“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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